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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成立之积极要件—以《物权法》为视角


全文字数:85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论留置权成立之积极要件—以《物权法》为视角关于民事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直众说纷纭,其中尤其是积极要件。虽然《物权法》对留置权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争议也没有因此而停止。这是为什么呢?本文将对《物权法》规定之积极要件逐一进行分析,并据此认为原因在于要件中存在法律概念不明确、语义模糊、理论矛盾与争议,相关问题态度不明晰的问题。“债务人”应理解为合同之债务人、侵权行为之债务人、不当得利之债务人、无因管理之债务人,但难以与“到期”相适应,可进行适当修改,并且“到期”的特殊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合法占有”做反面解释即可圆满,具体外延不必深究;“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辅助占有的动产;善意取得理论上有缺陷,不能成立。牵连关系学说众多,并对“同一关系”的理解影响深远,并且笔者认为应理解债务人所享有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与债权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
关键词:留置权    积极要件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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