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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全文字数:10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自遥远的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论一直未停止,主要有两种争议,一为契约说,一为单独行为说。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文件中明确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英美法系国家以要约为主,大陆法系国家中,单独行为说以德国为典型,契约说主要是瑞士、日本。我国在2009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虽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但仍然没有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最高院关于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行为。通过对交易安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体法规定的内容的解释的实体解释标准,笔者认为民法上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应采单独行为说。
关键词:悬赏广告;单独行为说;契约说;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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