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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之增值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评析


全文字数:15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论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之增值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评析

婚前购买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其所有权归不动产登记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也归房屋产权方所有,另一方共同还贷行为对增值起到一定的作用,产权方应对另一方按照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进行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所有权及增值归属处理的规定也引起了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有其现实进步意义,但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和判决后非产权方得到补偿的方式不具体等问题,应拓宽其适用范围及增补补偿方式的硬性规定,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按揭房屋所有权归属;按揭房屋增值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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