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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


全文字数:9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
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也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内及其适用的理解却存有差异。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不同,必然使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存在差异性,忽视这种差异性,在保险实务中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有违保险合同的公正,甚至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常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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