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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


全文字数:6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研究
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与废问题议论纷纷,观点各异。关于我国贪污贿赂死刑的存废问题应采用逐步废除的方法。死刑的存在是由各国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发展、历史传统和人的价值取向的联合作用,死刑的保留或者废除都必须考虑目前的社会条件是否可以接受。同样,贪污贿赂犯罪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取决于该国的基本情况。目前,中国贪污贿赂普遍存在,并继续恶化,人民更加不能容忍腐败和贿赂。中国目前不符合取消贪污贿赂死刑的条件,不能立即废除贪污贿赂死刑。当国家的公众意识,法制建设,治理和廉政建设达到一定水平时,才能将贪污贿赂犯罪逐渐废除。
关键词:贪污;贿赂;死刑;逐步废除
贝卡里亚在1764年提出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构想后,废除死刑议题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这一思想也为我国许多学者所接受,并且对刑法的修改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是中国死刑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而作为典型的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腐败犯罪,中国现行刑法典对严重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均配置了死刑,,这使得要求废除贪污贿赂犯罪中死刑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关于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适用死刑问题的讨论,我国的刑事判例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主张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废除死刑;一些学者主张增加适用死刑;有学者主张维护死刑,但同时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本文主张应逐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唯有逐步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才是最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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