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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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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董事责任保险(D&O),是“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上世纪三十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诞生于美国,目前在美英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采用。董事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专家责任保险的一种。其标的是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属于可保危险的范畴。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安全、效率、公平等多方面价值,它通过保险的手段分散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风险,保障他们的从业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对利害关系人赔偿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公司的稳健运营。它有助于公司吸引和挽留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有助于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采用积极的经营战略,保持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此外,它为强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义务和责任提供了依托和保障,从而有助于公司治理的优化。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证券市场的变化紧密相关,它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公司股东和董事及高级职员之间利益逐步达到均衡的过程,是所在国公司治理逐步完善的过程。由公司作为投保人是目前通行的做法,但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由公司支付保险费的做法的合理性最根本的依据在于董事和高级职员民事赔偿责任风险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职务风险。此外,由于签约方式、董事个人承担能力的原因,由公司支付保险费是现实可行的办法。董事责任保险虽以“董事”冠名,但其被保险人的范围却不限于董事,而是相当宽泛的,与各国有关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承担个人责任的立法密切相关。它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履行公司职责者中需承担个人责任的一切人及其衍生者,如继承人、破产财产接管人等。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这一框架内进行协商,确定被保险人的范围。确定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客观方面的标准,即要求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另一个是主观方面的标准,即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两个标准必须结合起来同时使用。保险给付的范围包括损害赔偿金以及争诉费用。此外,保险人通常实行限额赔付。
目前,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实践,但存在不少争议。基于强化董事和高级职员义务和责任,优化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同时,修法以排除目前存在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  董事责任  董事责任保险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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