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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问题


全文字数:10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就当前来看,中国许多高收视率电视节目的创新模板和思维都是购买国外的版权制作完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呼吁电视制作单位开发思维,创新模板,总结筹划具有中国特色的电视节目。但在电视节目竞争激烈的当下,许多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追名逐利,抄袭剽窃国外高收视电视节目,存在诸多不合法竞争行为。关于如何增强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维护制作方的智力创新成果,日益成为各方探讨之焦点。这篇文章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窘境,为完善我国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提供基本思路。

关键词:电视综艺节目,版权保护,独创性

电视节目模式(Television Formats)的概念起于英国,在1990年英国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中就提出,将电视节目模板解释为电视节目策划书,即同时拥有固定和不固定元素的可开发为系列节目的节目框架。实际上,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不但包括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方案、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还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包括了综艺节目模式实施的诸多细节。综艺节目模式的买卖实质上是综艺节目剧本的买卖。美国学者Albert Moran还曾总结出一个可用于交易的商业节目模板通常应包含的12个元素(纸上模板、模板制作宝典、节目产品咨询服务、节目蓝图和技术说明书、节目软件和数据图表、节目标准、节目音效、书目脚本、节目观众统计和收视数据资料、节目时间编排及相关资讯、节目样带、节目视频片段)。比如在《The Voice of …》节目模式的售卖中,就包括被称为“节目模式宝典”(TV Format Bible)的文本,用以记录原版权方的录制时间表、工作计划、经验教训等。在我国已发生的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纠纷中,尚没有直接的司法判例对电视节目模式的属性进行界定。2003年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欧洲传播顾问公司诉山东电视台娱乐节目版式合作合同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见(2003)济民三初字第4号),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原告电视节目版式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但以原告未对侵权事实履行举证义务为由,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巧妙地避开了电视节目版权法律属性这个实体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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