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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死刑的社会学比较


全文字数:18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人既然出生了,就成为人。要把剥夺他人生命这事正当化十分困难。这只有在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认可。不能使人为的死简单正地当化,即使是自杀也是被禁止的。那么,即使面对一个被羁押的重大犯罪的犯罪人,在他无论如何都没有再施加危害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特意去杀死他呢?
解开这个问题的关键隐藏于处罚方式中。处罚与罪犯所犯罪行相对应,有身体刑、劳役、支付货币、驱逐等。刑讯不仅做为让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方法,也做为一种处罚方法。身体刑包括割耳、切唇、挖眼、阉割、拔舌等,是一种伴随着肉体的极大毁损的刑罚方法。特别是死刑,无论哪个社会均有采用。然而普通的死刑在历史上并不是多数社会的极刑,只以绞首或斩首而致其死亡的死刑却被认为太宽大。对于重大的犯罪者,为延长其死前的痛苦,则施以扑杀、磔、火烧、刺杀、投石、溺杀、烹煮、活埋、动物之饵、四分五裂等刑罚。 因此残酷的重刑是为了加重死刑的恐怖性。但是,人类社会为什么有超过单纯的死的残酷刑罚的必要呢?这不外是存在着支撑社会根基的神圣性或者正义而已。神圣或正义正是通过礼、法、道德等产生出来的社会秩序。所谓的死刑就是使用物理暴力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神圣、正义的行为。
因此,死刑被作为一个公开的惩戒,是为了证明社会秩序的正义性。为此,当社会正义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死刑就被秘密地执行。与此相关的是,布鲁诺•赖德尔认为,人们要求施行死刑并不是为了追求正义,而是为了追求能使人的内心深层次的潜在冲动从压抑到被解放而发散出来的可能性。 那么,什么样的死刑才能将人的内心的压抑解放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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