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浮动抵押制度
论浮动抵押制度
摘 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已经正式施行。《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首次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适应了经济全球化与《物权法》国际化的要求以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发挥《物权法》提高财产(资源)的利用效率的功能。浮动抵押制度相对于固定抵押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优势,但是也因为在我国刚以法律形式被认可,具体规定过于简单。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途径,不是一部《物权法》就可以解决的,其他相关法律及制度也要有同步的辅助。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信贷和担保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不断深入,项目融资等新的融资方式不断推广和应用,目前已存在当事人之间在浮动的财产上设立抵押的实践,急需相应立法予以规范。本文就是顺应这一趋势,介绍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对这一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概念与特征、优势与局限以及运行方式进行了全面阐述,并根据国外的经验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有益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其优势。
关键词:浮动抵押 法律价值 社会功能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