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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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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974年9月17日,中美关系解冻后第一个植物学家访问团访问中国时,团里一位著名的育种专家在上海的一个电机厂的院子里收集了一棵野生大豆。1979年1月,这棵野生大豆的标本送进了美国农业部的野生大豆种质资源库并有了一个编号PI407305。1995年-1998年,孟山都公司从伊利诺伊州大学USDA种质库里获得野生大豆品种PI407305,并运用分子生物技术进行检测和分析。1998年10月1日,孟山都公司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名为“高产大豆及其栽培和检测方法”的专利申请。2000年4月6日,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开了孟山都要求101个指定保护国家,共64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书。其权利要求主要有: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的基因有密切关系的“核酸分子标记”,所有含有这些“核酸分子标记”的大豆(包括栽培和野生大豆)及其后代;生产具有高产性状的栽培大豆的育种方法,凡被植入这些“核酸分子标记”的转基因植物,如苜蓿、大麦、燕麦、卷心菜、棉、大蒜、油菜、洋葱、亚麻、豌豆、花生、胡椒、马钤薯、米、黑麦、大豆、高粱、草莓、甘庶、甜菜、蕃茄、小麦、向日葵等。孟山都公司利用中国野生大豆申请专利事件表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亟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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