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于2001年。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督促婚姻当事人履行婚姻义务,保障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利益,有利于离婚自由原则的实现。然而,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拥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定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较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包括第三者、适用情形较少等。因此,应该从这些方面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赔偿数额;赔偿主体;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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