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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全文字数:15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利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这一概念,从非政府社会公共组织进行的管理活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成为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角度,将非政府社会公共组织纳入到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中。然而,自行政主体概念引入至今,20多年来我国的公共行政迅猛发展,相关理论逐渐在理论解释力以及实践适用方面显露出严重不足,以致极大地限制了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由此讨论在社会公共改革背景下非政府社会公共组织法律地位的确认问题。虽然在立法上制定综合性法律规范的同时制定单行的法律规范可以稍稍缓解上述矛盾,但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这一表述的功能局限和制度局限归根到底是传统行政主体理论解释力不足的现实反映。因此,从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入手,对行政主体职权要素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一定扩展、用“公共行政职能”取代现行“国家行政权力”作为界定行政主体的主要因素,才是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确当定位的治本之道。

关键词: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国家行政权力,公共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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