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债权质权性质的确定为前提,以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存在为基础,针对我国法理与立法上忽略对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保护的现状,以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为例,对我国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权利质权中的规定加以完善补充,使之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债权质权,第三债务人,保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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