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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中“一事”的认定


全文字数:30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论交通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中“一事”的认定


自从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上世纪末正式实施以来,其24条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对 “一事不再罚”内涵的理解存在诸多视角方面的分歧。同时,“一事不再罚” 原则也是国内交通行政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实践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不同地区对同样交通行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有所差异。国内大量交通行政处罚案例证明,国内各个行政部门对 “事实上的一事”与“法律上的一事”的内涵理解差异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国内各地区交通行政处罚中存在“一事”认定结果不统一的主要原因,从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违背了交通行政处罚旨在纠正行政相对人过错行为的目标,对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改善构成了不良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发展,交通行政处罚过当案例的出现频次越来越高,威胁着广大民众的切身正当权益。本文立足国内外对于“一事不再罚”及其“一事”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等理论,结合国内交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行政实践,对“一事不再罚” 在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情况及国内对“一事”认定的不足进行总结归纳。交通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不同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行政相对人违法构件中包含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三个要件。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一事”的认定除了要考虑其行为及状态,也要顾及主体及主观情况,才能更符立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在行为与状态的“一事”分析中则可以运用切割法对交通行为在时间与距离上进行恰当的标准分割,此法特别适用于继续犯的高速公路超速行为与违法停车行为,通过给予一定的矫正缓冲时间与空间,一旦超出缓冲时限,则作为新的“一事”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车辆超载、超载等及一些瞬间性的闯红灯状态犯行为, 则不太适合采用切割法,在执法上要注意体现法律法规的人文关怀理念。
关键词:一事不再罚;一事的认定;交通行政处罚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 “一事不再罚”在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与不足 2
第一节 “一事不再罚”在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2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内涵与意义 3
二、 “一事”在交通行政处罚中引发的争议 4
第二节 “一事不再罚”中 “一事”的内涵 5
一、“一事”的内涵 5
二、 对“一事”认定的域外实践 6
第三节 国内对“一事”认定的不足 7
一、对“一事”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 7
二、相关立法存在空缺 9
三、实践中各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 9
第二章 交通行政处罚中 “一事不再罚”之“一事”分析 9
第一节 “一事”的判断基准 9
第二节 交通违法中“一事”行为状态分析 12
第三章 交通行政处罚中 “一事不再罚”之“一事”的认定 14
第一节 “继续犯”型的交通违法行为 15
一、“继续犯”特征 15
二、“继续犯”“数事”一次处罚 15
三、“继续犯”“一事”多次处罚——采用切割法应用于“继续犯”中可以更好实现“过罚相当” 18
第二节 “状态犯”型的交通违法行为 22
一、“状态犯”特征 22
二、“状态犯”“一事”多次处罚 22
三、“状态犯”“数事”的一次处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理念 24
第三节 瞬间性动作的交通违法行为 25
第三章 结束语 27
参考文献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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