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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制度有哪些缺陷并如何完善?


全文字数:75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涉外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从西汉时期的“丝绸之路”开始,我国就开始进行国际经济、文化往来,我国“打开国门”吸引外商投资建设,鼓励国际经济贸易。伴随着外商到来,国内经济水平大幅度增长,涉外经济贸易蓬勃发展。但涉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涉外经济贸易过程当中的复杂化、多元化矛盾问题也相对增加,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立了相应的涉外仲裁制度。但当前国际环境下我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在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范围、信任力、临时仲裁的采纳及裁决的认定标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为此本文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了细化法律规定、扩大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提高信任度、适度承认临时仲裁等建议,并建议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关键词:涉外仲裁  经济贸易 制度完善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为更具体地了解涉外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现状,通过查阅文献、网络资料等方法总结发现我国当前的涉外仲裁制度还存在信任力、当事人自主选择权范围、裁决认定标准、临时仲裁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并根据具体问题提出了细化法律规范、扩大当事人自主选择权、提高信任度、适度承认临时仲裁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在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时有协商解决、仲裁、诉讼三种解决方式。其中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使问题的解决更有简单迅速,并且使用的费用比较低廉,因此在争议双方采取协商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大多会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纠纷问题。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于国际和涉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争议,以及海上救助报酬等争议。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56年和1959年成立,并遵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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