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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


全文字数:6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浅析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所有的担保人处于同一个地位,应该共同、平等的承担清偿债务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在相对平等的原则下,债权人对债权的顺利实现享有选择权,这也就意味着,共同担保人之间存在担保责任的连带属性,物保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也是平等的。从实现担保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出发,法律应当赋予混合共同担保人在清偿债务后不仅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享有对其他担保人的代位追偿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的建议。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求偿权;追偿权
近年来,我国担保业发展迅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了生机,为担保立法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坚实而丰富的实践基础。依法建立担保制度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其特性决定了主债务人的责任一直处在第一位,即主责任;只有当主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才作为第二顺位的责任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即从责任。[1]不仅如此,正是基于主债务人在责任上的优先顺序和其责任的终极性,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在债务消灭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求偿。然而,《物权法》却没有规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这样就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争议。
本文是在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着眼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未来完善我国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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