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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科学技术与刑事侦查


全文字数:43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阶段。在此阶段,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查找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终结之后,当收集到的证据确实、充分时,便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科学技术则是科学和技术的合称,科学是人类在长期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历史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认识世界事物的知识体系。技术是指人类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应用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以及物化的各种生产手段和物质装备。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有重大的意义,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已深刻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作为人类社会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侦查活动,亦受到了其较大的影响。
一、 科学技术与侦查主体
侦查主体即侦查机关,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实施者,是行使法律规定的侦查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对于侦查主体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美国,其侦查机关主要是警察。在联邦系统和部分州,还有大陪审团对重罪案件的调查权。这种调查权实质上也是一种侦查权,因而大陪审团也可视为一种侦查机关;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侦查机关主要是警察,除警察外,还有其他一些侦察机构,分散于政府的不同部门,如贸易和工业部、内陆税务局、海关署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根据《1987年刑事审判》法,于1988年4月正式创立了“严重诈骗案件侦查局”,专门负责侦查和起诉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涉案额在100万英镑以上、涉及面广、案情极为复杂、查证和举证特别难的诈骗案件。同样,在法国,由于其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有三种,因而其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主要是司法警察和预审法官,但检察官和省长也有一定的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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