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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流浪少年儿童成因的认定


全文字数:69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十分重视对少年儿童的心理和身心健康成长和保护工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少年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婴儿以外的所有人群。其中对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生活的这部分人群划分为‘成年人’做为例外。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离开或脱离家庭的监护(管)流浪街头、生活无着、居无定所,随处谋生的人。
随着2003年8月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后,标致着收容遣送这种带有行政管理强制性措施制度彻底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人文关爱的人性化管理救助管理制度的实施。
救助的管理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体现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爱,从实践上彰显党和国家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
救助管理制度实施后,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的指导下,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得到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即将出台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救助保护条例》,填补了目前情况下对城市流浪乞讨少年儿童缺乏专门有效保护的法律空白,它的出台和之前已经出台的《未成年保护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一起为少年儿童的保护提供了一个更加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对于少年儿童,不仅从区别对待,分别管理上有别于旧的收容遣送时期的混合式管理,而且从生活上予以特别关爱,更从心理上、生理上和情感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人性化真情式的管理。
多年的收容遣送工作和救助管理经验,加上长期与他们深入接触伴随着对他们内心的逐渐深入了解,真情的融入,他们开始道出了各自的传奇流浪经历和辛酸的流浪历程、更道出了各自炯异的流浪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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