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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全文字数:12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个人所得税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征收,并一直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发挥着聚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的作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来源也变得广泛起来,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只体现在对起征点的调整上,不能适应收入来源变化带来的收入差距的拉大,现行个税并没有考虑个人以外的其他因素,给税收的公平性带来很大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在当前这种征收模式下显然不能满足社会对税负公平的要求,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不得不对课税单位进行研究。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时均是将家庭作为课税单位。为此,我国也应当在改革征税模式时相应的对课税单位进行改革。本文首先,认识和分析了现行个税的基本规定、特点以及其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特点进行了研究;再次,对我国是否有必要实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进行探讨;最后,通过研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可行性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得出了我国应当积极试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税改革结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课税单位   可行性   必要性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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