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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投资协定ISDS机制的改革


全文字数:20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投资协定ISDS机制的改革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规模逐年扩大,正在实现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身份转变,在此过程中,中国面临着沿线国家较大的投资风险,因而亟需一种相对完善的争端解决方式保护国家及本国投资者的权益。现行有效的主要争端解决方式为——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即ISDS机制,其以投资者对东道国提起仲裁为核心,本文将以这一机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笔者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统计得出ISDS机制适用的现状:ISDS机制在“一带一路”国家中有着广泛的实践基础,中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多数BIT和FTA中也多包含ISDS条款,亦即“一带一路”国家对其接受程度较高。然而,ISDS机制在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仲裁程序尚不完善,有损裁决结果的公正和权威;仲裁裁决不相一致,影响当事双方对案件结果的合理预期,甚至可能影响东道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时的判断和选择;“投资者导向型”的制度设计致使滥诉现象频发,阻碍了东道国正常行使国内规制权,其主权权益难得保障。为促进ISDS机制发挥更全面的实质作用,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归纳总结出国际社会改革ISDS机制的既有模式与经验,分别是:欧盟在TTIP和CETA中确立的构建包含上诉机制的ICS机制以取代ISDS机制和美国在TPP中主张的在保留ISDS机制仲裁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克服其固有缺陷并将其适用于多边层面。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对中国改革ISDS机制的建议:第一,保留ISDS机制仲裁的基本性质,以中国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的多边投资仲裁机构,巩固ISDS机制适用的法律基础,致力于将其发展为多边机制。第二,完善仲裁程序,建立上诉机制,提升仲裁透明度,严格把控仲裁员的选任和管理,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第三,注重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的细节设计,减少投资者滥诉几率,适度扩张东道国的仲裁权利。第四,鼓励引导ADR的适用,合理界定并衔接ISDS机制与SSDS机制,丰富其内涵和外延。总之,中国应立足于国情,积极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渐进式地改革中外投资协定中的ISDS机制,此乃大势所趋。
 
关键词:ISDS机制;改革;一带一路倡议;ICS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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