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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任意撤销权


全文字数:8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论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任意撤销权


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它能够帮助人们转移风险,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付出较小的代价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能得到适当的补偿。在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同时也大量存在着利他保险,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非同一人,投保人作为签约人和缴费人为他人投保,订立保险合同,合同成立后,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并享有相关权利。本文讨论的主题即利他保险合同中存在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作为在日常生活中覆盖甚广的保险问题,此项问题的讨论研究,将有利于解决大量现实问题。


关键词:利他保险合同;投保人;法定解除权;限制

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所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双方地位不平等,我国保险法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也即采用“投保人中心主义”,因此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有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但是相对来讲,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投保人却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若不对投保人的任意撤销权进行限制,就可能会侵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则将有失公平,也会阻碍保险业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因如此,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境,引起了诸多的争议。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如果需要受到限制,则应如何限制,通过何种路径限制;是否有可以借鉴的域外经验,这些都值得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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