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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研究


全文字数:16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研究意义
侵犯个人信息不法行为的防治是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之一。计算机的普遍化,信息时代的到来,将人类积淀了若干个世纪的普适价值(保障人权)推向了未知的危险境地。博登海默言,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然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因而,世界各国纷纷立法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治,西方国家也不过只有三十余载的经验,寄望于我国相关制度立法的探索能够为这个新课题提供中国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该课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状况高亮红灯。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任意拦截、篡改和滥用的机会也大大增加,相对弱小的个人信息更处于难以估量的危险境地,稍不留神就可能泄露给第三方,成为某些人实施报复、盗窃、推销或进行监视的工具。据中央电视台2004年10月16日播出的《今日说法》节目,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案例频频见于报端,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波及面之广,社会影响之大,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第二, 刑法亮剑掀起理论研究热潮。
从2008年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一次增加有关“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的条款,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仅仅半年时间促成了新罪名的出台,表明了我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严峻形势,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始终伴随着一系列争议:(1)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民事、行政法律尚未出台,亮出刑法之剑,为时过早,有“不教而诛”之嫌,有违刑法谦抑性;(2)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屏障,立法应审慎,我国理论界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以民法、宪法与行政法角度为主,目前立法缺乏刑事理论研究基础的积淀;(3)《刑法修正案(七)》的条文表述尚存质疑,有的学者认为包括行为方式、保护范围和刑罚量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不足。本文拟对这些争议做出回应,梳理不同防治对策的关系,填补和推动理论的完整性。
第三,制度缺失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中国经济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持续增长,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与市场共生,中国的消费经济时代已经来临。中国正欲发展称为国际服务经济的重要成员,其服务的对象遍及欧洲、美洲和亚洲。 但与贸易伙伴较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和跨国流通相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缺失,导致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个人数据保障水平无法接轨,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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