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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补救制度改革


全文字数:34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中国被害人补救制度曾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落后状况。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明确赋予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按照对抗制诉讼的模式增加了其许多的诉讼权利,例如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的自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权,向检察机关请求提出抗诉权,参与出庭诉讼权等等。中国目前被害人补救制度最根本的问题是:参与诉讼的程序性权利与获得补救的实体性权利完全割裂从而被架空,对被害人的保护还主要停留在完善诉讼权利方面。其实被害人保护的核心应该是:参与诉讼是为了最终获得补救,帮助被害人从犯罪的阴影中摆脱出来。本文主要依据联合国《宣言》的相关精神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我国被害人补救的思路列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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