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spss,数据分析

“破产”逃债的法律责任


全文字数:5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产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逃债是债务人否定债权的约束力或故意削弱自身偿债能力的行为。在交易市场里,逃债表现为信用约束极端失控后的规则背离,具有非交易性的特点;在法律评价上,逃债表现为对契约的严重违反和积极侵害债权,具有明显的违约性和应受惩罚性。逃债目前是我国市场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同时由于融资机制和财政体制的特殊性,逃债现象起自于逃废金融债权并且主要在金融债务领域里蔓延。被恶意逃废的国有银行债权不仅数额惊人,而且逃废手法多样,渗透到交易往来的各个环结,已经成为各大银行提升资产质量和改善经营模式的巨大障碍。
 
一、“破产”逃债行为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给破产欺诈提供了繁殖土壤。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大多跨区域,由于受执法环境的影响,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屈从于某些压力,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设卡、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袒,给破产欺诈创造了机会,特别是清算组,其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更使破产欺诈有恃无恐。
2、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助长了破产欺诈行为的产生。当今社会上流传了一种说法叫“要破产就破银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企业鉴于对银行债台高筑、不堪重负的状况,再加之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轻本地、本系统下属企业因效益不佳对本地财政的压力,指使企业采取“假破产、真逃债”的办法赖掉、甩脱银行或其他的债务,搞破产欺诈。
3、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是个别企业搞破产欺诈的原因。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离不开法院审判的独立与公正。但从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看,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基本上是行政行为。

 

*若需了解更多与协助请咨询↓→[电脑QQ][手机QQ]【数据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