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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职务型犯罪的制度根源


全文字数:65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我国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职务型犯罪的制度根源制度制约,使他们有了可乘之机。本文试图从组织内部运作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分析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职务型犯罪行为产生的制度根源。
我国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职务型犯罪的制度根源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众多的慈善组织开始日益渗入和影响到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随着慈善组织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此类组织存在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2002年,“中国妈妈”胡曼莉事件[1]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2004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因涉嫌挪用捐款闹得沸沸扬扬;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大地震后,大量的国内外慈善组织参与了抗震救灾工作,其间被批露的河南安阳县红十字会滥用善款事件再次掀起轩然大波。
我国慈善领域中存在大量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因犯罪主体是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笔者将此类犯罪行为称为职务型犯罪,以有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职务型犯罪行为屡屡发生,并不能完全归罪于犯罪行为者本身道德素质低下,而往往是由于没有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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