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一词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我国出现,自此学界没有停止对法律文化基础理论构建的努力。法律文化理论是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新学问呢?笔者对此存有疑问。
本文将分两大部分对法律文化理论进行质疑:第一部分从客体方面,论证“法律文化理论”研究对象的空泛;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方法论的内涵和特征,结合“法律文化解释”方法的特点,说明“法律文化”不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最后,笔者得出结论,“法律文化理论”是对原有理论的标签化,是学术上的泛文化倾向。
关键词:法律 文化 客体 方法论
一、空泛的客体:对象化的法律文化之质疑
(一)法律是文化吗
(二)“法律文化”有对象化体系吗
二、含混的方法:法律文化方法论之质疑
(一)方法论简释
(二)“法律文化”是方法而非方法论
三、法律文化理论:创新还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