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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全文字数:13000字左右  原创时间:<=2022年

【内容摘要】

论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而中国目前还缺乏该诉讼模式的司法基础,因而主张引进英美双层次犯罪论体系或以此为样板进行构建的呼声不高。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却热衷于对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加以引进或以此为模式进行构建。实际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问题更多。就目前在德日处于通说地位的“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而言,其不但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论证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违背了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的认知顺序,更重要的是,它不能将我国司法中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因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既不能全盘引进国外的犯罪构成体系,也不能依照国外的犯罪构成模式进行重构,只有对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加以完善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出路。
论文的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概述,从渊源和特征上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利”进行分析。分析了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在理论方面的优越性;第三部分是从我国平面型犯罪构成理论在实用性上的不足来分析其弊端;最后一部分立足中国目前刑法的发展以及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犯罪论;犯罪构成; 四要件;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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